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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使用的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结合本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弓弩、钓钩、高危险性弹弓、猎笼、刀具、扎枪等工具进行猎捕。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使用诱捕、笼捕或使用鹰、隼、犬、机动车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通告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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